创业类型区别


现代企业"面向市场、参与竞争,自主决策、自负盈亏"的基本特征,决定了创新的意识、思维、理论和实践应始终贯穿于现代企业自主创 业过程,其类型多为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。

个人独资企业,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,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,并以其个人财产对所创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。个人独资 企业的优势在于:创业过程中的制约因素较少,开设、转让与关闭等,一般仅需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可;创业者在企业管理、经营决策上有很 大的自主权、自由度、自主性和灵活性;有关创业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、成本、利润、工艺、财务状况等均可保密,有助于企业在竞争中保 持优势;开办个人独资企业,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,无需双重课税;税后利润全部归创业者个人所有,不需要和别人分享。此外,对创业者 来说,创业成功带来的收获,不仅仅是经济利益,更是自我价值的充分体现与肯定。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在于:创业者个人承担了无限财产 责任,即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,需要用创业者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,一旦经营失败,创业者有可能倾家荡产。

合伙制企业,是指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创业协议,共同出资,合伙经营,共享收益,共担风险,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经营性经济组织。创业者可采取诸如货币、实物、土地使用权、知识产权或其他财务权利出资,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。从实际操作 情况看,合伙制企业大多都是由两三名志趣相投者组成的创业团队。合伙制企业的优势在于: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,开办合伙制企业的资金 来源较广,信用度也有所提高,因而较为容易筹措资金,如从银行获得贷款,或从供货商那里赊购产品;合伙创业能够集思广益,增强创业 企业的管理能力、决策能力和创新能力,有利于提高创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。合伙制企业的劣势在于: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使 其家庭财产具有经营风险,因此,合伙关系必须以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,如合伙人之间产生意见分歧,互不信任,就会影响企业的 有效经营、管理和决策;此外,合伙制企业产权不易流动,我国法律规定,合伙人不能自由转让自己所拥有的企业财产份额,产权转让须经 过全体合伙人同意,对创业者来说,不能进退自如。

有限责任公司,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创业者共同出资设立的经营性经济组织,是创业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。我国《公司法》规定,科技开发、咨询、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,以商业零售为 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,以商业批发或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。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制 企业相比,有限责任公司的创业者数量规模明显较大。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:是以出资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,有效地分 散了创业风险,使创业者能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取得最佳的创业投资回报;此外,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吸纳多个投资人,促进创业资本的有效集 中,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,有利于创业企业决策的科学化,有利于创业企业决策的正确性,从而促进企业稳定经营并逐步发展。有限责任 公司的劣势在于:需要进行双重纳税,即公司盈利要上缴公司所得税,创业者作为股东还要上缴投资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;由于不能公开发 行股票,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很大,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需要;此外,由于产权不能充分流动,创业企业的资产运作也会受 到一定的限制。